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船山祖戒子孙十四条(第1页)

船山祖戒子孙十四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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勿作赘婿。

勿以子女出继异姓及为僧道。

勿嫁女受财,或丧子、嫁妇尤不可受一丝。

勿听鬻术人改葬。

勿作吏胥。

勿与胥隶人为婚姻。

勿为讼者证佐。

勿为人作呈诉及作歇保。

勿为乡团之魁。

勿作屠人厨人及鬻酒食。

勿挟火枪弩网猎禽兽。

勿习拳勇咒术。

勿作师巫及鼓吹人。

能士者士,其次医,次则农工商贾,各惟其力与其时。

吾不敢望复古人之风矩,但得似启、祯间稍有耻者,足矣。

凡此所戒,皆吾祖父所深鄙者。

若饮博狂**,自是不幸而生此败类,无如之何。

然其繇来皆自不守此戒,丧其恻隐羞恶之心始。

吾言之,而子孙未必能戒之,抑或听妇言、交匪类而为之。

乃尔绝续在此,故不容已于言。

后有贤者,引伸以立训范,尤所望而不可必者,然守此亦可以不绝吾世矣。

丙甲季夏先人书授,长虑坠失此纸如捐余骴骸,孙男生若谨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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